第四条

有效

严格落实参加会议制度

(一)省人大代表应按要求全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即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是中共党员的,要参加党内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1.公务出国、出境;

2.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省人大代表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不能全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经各市州的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同意后,按大会规定的时间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案。

2.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经团长签署意见后,由代表团工作机构报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汇总后报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审批;分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由代表团团长审批,报大会秘书处备案,请假情况由主席团秘书处适时进行通报。

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