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木种苗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