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安排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的监督抽查,费用从自有资金中列支。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以外的监督检查以及委托检验、仲裁检验,不合格林木种苗的复查、质量评价性检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委托检验由委托方交费,仲裁检验由责任方按责任交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