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苗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