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县级以上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可以依法承担本辖区内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并出具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