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