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对种子园、母树林、无性系采穗圃、优良林分、优良单株、珍稀树木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