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林木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审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