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停放影响交通安全的,责令共享车辆运营企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共享车辆运营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