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驾驶人停车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摩托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停放,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停放,处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