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驾驶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