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按照告示牌的要求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