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