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