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