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进行管线建设,确需穿越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及时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