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进行管线建设,确需穿越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及时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