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有关部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