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擅自移植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绿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移植,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一)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