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实施统一管理。
古树名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实施挂牌保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保证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对濒危古树名木及时抢救和复壮。
严禁擅自砍伐、迁移或者非法买卖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