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绿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的。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