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进行异地补建。

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