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布告、通告、公告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判决书、起诉书等各类法律文书,视当事人情况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对使用藏语言文字的公民进行调查、审讯、检察、检查等司法、执法活动,应当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