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布告、通告、公告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判决书、起诉书等各类法律文书,视当事人情况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对使用藏语言文字的公民进行调查、审讯、检察、检查等司法、执法活动,应当提供翻译。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