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应当规范藏文社会用字。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互译应当准确、通达、雅致。人名、地名等专用名称以音译为主,尊重约定俗成的习惯翻译的人名、地名,不使用有歧义的汉字翻译人名、地名。汉译用字与藏语名称相对应,名称用字应当固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