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应当推广普及和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州、县(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藏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一)重要文件、报告的翻译,藏语言文字的新词术语和社会用字的规范、翻译、审核,由藏语言文字编译部门负责;

(二)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影视、网络、娱乐场所等的用语用字,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民族宗教部门负责;

(三)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民族宗教部门负责;

(四)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标、包装、说明、证照等用字,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民族宗教部门负责;

(五)地名标志、行政区划界桩、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的用字,由民政和民族宗教部门负责;

(六)交通标识、大中型车辆、出租车门徽的用字,由公安、交通运输和民族宗教部门负责;

(七)旅行社、宾馆、民居接待、农(牧)家乐、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公路旅游标识标牌、宣传广告用字,由旅游、交通运输、工商和民族宗教部门负责;

(八)安全生产警示、标识标牌、指南等的用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民族宗教部门负责;

(九)藏语言文字以及双语教学的规划与发展,双语师资的培养培训,由教育和民族宗教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