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管理学校(院)、职业技术学校、各级文化技能培训中心可以开设藏语言文字课程。具备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可以开设藏语言文字专业以及用藏语言文字授课的相关专业学科。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