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市政建设、市容市貌、村容村貌、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等专项规划,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基础设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护辖区内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对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以及污水排放和处置等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