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推广、应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自治州辖区内环卫工人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自治州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卫工人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作业标准,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作间。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