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补充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