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补充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