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无主犬只等流浪动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县城(城市)周边饲养畜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