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集镇的下列建(构)筑物或者场所,应当规范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一)商业区和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广场、车站、城镇桥梁、城镇水域沿岸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以及临时性重大活动的景观照明场所;

(三)体育场(馆)、博物馆等公共文体设施;

(四)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其他需要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场所。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优先使用节能灯具。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