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实施教育督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