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上一年度的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制定年度督导计划,并报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经常性督导中发现的普遍问题、评估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社会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应当纳入年度督导计划。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统筹安排督导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