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合理配置督导人员,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独立有效开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