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