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督导工作,包括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公众参与教育督导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以及对有关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处理、考核情况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