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结果,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改进工作。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