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三十二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专项督导报告、综合督导报告、年度督导报告、评估监测报告、公众参与教育督导情况等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