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法查阅、复制与教育督导事项有关的财务账目、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