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三十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