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所有事项实施综合督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