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依法公开以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学校招生、收费等情况;

(二)学校课程开设情况;

(三)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四)学生学习和体育锻炼情况;

(五)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

(六)教育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理情况;

(七)内部教育教学督导体制的建设及运行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