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依法公开以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一)学校招生、收费等情况;(二)学校课程开设情况;(三)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四)学生学习和体育锻炼情况;(五)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六)教育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理情况;(七)内部教育教学督导体制的建设及运行等情况;(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