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发布评估监测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健全、目标分层、多级评价、多元参与、学段完整的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为改进教育教学提供科学依据。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教育评估监测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