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Chapter 3 督导的实施Article 21In force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发布评估监测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健全、目标分层、多级评价、多元参与、学段完整的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为改进教育教学提供科学依据。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教育评估监测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