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法治意识,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

(二)依法规范办学的情况;

(三)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科技创新、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运用等情况;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情况;

(五)招生政策落实情况;

(六)学校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七)办学经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九)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

(十)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情况;

(十一)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二)教师履职尽责情况;

(十三)教育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理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