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改革发展,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等情况;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情况;

(四)招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五)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及教职工的权益保障情况;

(六)校舍的安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等教育条件的保障、维护情况;

(七)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情况;

(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扶持情况;

(九)创新创造和创新人才培育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特殊教育发展情况;

(十一)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情况;

(十二)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解决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