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方式。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实施教育督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