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督学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督导实务等方面的培训。督学应当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提高专业素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