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职级、表彰奖励的依据;考核优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