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职级、表彰奖励的依据;考核优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